《湖北省食品安全县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admin_lichuan 2022-01-03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深入持久、依法规范地指导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要求和我省创建工作实际,省食品药品安全办在总结过去食品安全创建工作做法和借鉴兄弟省份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食品安全县评价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新修订的《湖北省食品安全县评价管理办法》于2021年8月13日正式实施。今年4月14日,国务院食安办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第十六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和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创建评价与管理办法,提升本地区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党的十九大以来,我省示范创建工作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标准体系建设逐步完善,行业科技成果向实践转化越来越强烈,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美好生活需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制定一个评价管理办法来发挥作用。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一方面是,对现有成熟经验做法上升到法规制度层面,总结固化的不够;另一方面是,随着新产业、新业态不断细分,亟需对法规制度不够健全的进行充实和完善。为有效应对这些问题,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省食品安全县评价与管理工作的需要,省食品药品安全会办制定了《湖北省食品安全县评价管理办法》。《办法》厘清了食品安全创建党委政府属地领导责任、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对食品安全县创建的标准、工作流程和制度进行了详细阐述,实现了食品安全县从纳入创建名单、验收、监管、撤销、奖励等各环节管理全过程的有效衔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省食品安全县的管理要求,力求做到把该管的管住管好,把该放的放到位,更好的发挥属地党委政府的核心领导作用。

三、主要内容及重点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22条。

(一)关于食品安全县的创建原则

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党政同责要求,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群众满意的原则,着力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关于食品安全县的评价标准

省食品药品安全办在广泛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指南》(DB42T 1646 )地方标准,制定《湖北省食品安全县评价细则》,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用于湖北省食品安全县评价验收。鼓励市州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创建标准。

《湖北省食品安全县评价细则》坚持创建为民、创建惠民、创建靠民,坚持示范引领、创新驱动,突出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围绕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和食品全链条保障水平,从食品安全状况、党政同责、源头治理、全程监管、打击违法犯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能力建设和社会共治等方面提出具体评价指标。

(三)关于食品安全县的创建程序

湖北省食品安全县创建程序包括:县级政府组织自评、县级政府申请验收、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初评、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委推荐、省食品药品安全委组织验收、授予“湖北省食品安全县”称号。

县级政府组织自评。县级政府对照《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指南》和《湖北省食品安全县评价细则》组织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县级政府申请验收。县级政府通过自评,认为达到标准要求的,自愿向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委提出“湖北省食品安全县”验收申请。县级政府对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负责。

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初评。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初评工作由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办具体承担。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办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县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办可以根据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资料审查,也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审查,以验证食品安全县创建实际效果,形成初评报告。

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委推荐。经过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初评,认为申请县达到“湖北省食品安全县”标准的,由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向省食品药品安全委提出推荐意见。

省食品药品安全委组织验收。省食品药品安全委组织验收工作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办具体承担。收到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委推荐材料后,省食品药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省级验收评价:(一)群众满意度测评。省食品药品安全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申请验收县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未达到评价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二)书面审查。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组织资料审查组对申请验收县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终止评审;审查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三)现场评审。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组织现场评审组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申请验收县进行现场评审。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终止评审。(四)综合评议。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组织专家综合评议组,组织开展现场答辩。申请县答辩人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综合评议组综合资料审查组资料审查情况、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情况、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情况、现场答辩情况综合评分,确定综合评价建议公示名单。(五)社会公示。省食品药品安全办汇总综合评议结果,向省食品药品安全委提出“湖北省食品安全县”建议名单,经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反映问题或线索的,省食品药品安全办或省食品药品安全办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提出核实意见。

授予“湖北省食品安全县”称号。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但经过实地调查核实不影响综合评价结果的,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授予“湖北省食品安全县”称号。

(四)关于食品安全县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食品安全县创建的重要方面。

《办法》规定:“湖北省食品安全县”称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申请复审。复审程序视同新申请办理。获得“湖北省食品安全县”称号的县每年对照《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指南》和《湖北省食品安全县评价细则》开展自查,自查情况应在政府官网、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查报告和公示情况上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安全办采取年度检查和随机检查方式加强“湖北省食品安全县”日常管理。年度检查和随机检查情况计入复审总成绩。

《办法》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查实的,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办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约谈、通报批评、延期验收或延期复审等措施:(一)未按要求开展年度自查、自评的;(二)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曝光辖区内食品安全(含食用农产品,下同)问题,且经核实的;(三)省级相关部门在检查、督查、暗访、监测中发现有较为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四)在创建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五)发现有其他需要警诫情形的。延期验收或延期复审期限为1年。

《办法》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查实的,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办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同意后,撤销“湖北省食品安全县”称号:(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四)涉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弄虚作假、干扰检查评价结果的;(六)其他需要撤销命名情形的。

《办法》同时明确:获得“湖北省食品安全县”称号的县对自评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对初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创建评价管理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或工作能力,并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对所提供的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关于食品安全县的奖励

各相关部门应将是否获得“湖北省食品安全县”称号作为地方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以及省级文明城市、省级卫生城市和社会综合治理等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和部门在安排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资金时,应优先予以支持。获得“湖北省食品安全县”的县可制定奖励办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四、《办法》实施后的进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学习贯彻。及时向社会进行办法宣传,定期组织办法的培训解读,提高党委政府、生产经营者和行业部门对食品安全县评价管理的学习与理解。

二是发挥示范引领。强化食品安全县创建在行业发展中的突出作用,不断总结各地在创建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三是营造浓厚氛围。坚持创建为民、创建惠民、创建靠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