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恩施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恩施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通讯员 2018-06-28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3日

恩施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供给消费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力争2020年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全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坚持管种并举,着力以管促种;严管生产源头,重管生产过程;强化乡镇速测,抓好定量抽检;突出问题溯源,依法依规查处;发展绿色有机,提升产业水平,推进农业生产全域绿色化。

州、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案,确保全州茶叶、蔬菜、特色水果、食用菌及畜禽、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年度抽检综合合格率保持在98% 以上。

第三条 实行最严格的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产品;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制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本州区域内无适用对象作物的农药产品;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或假冒、伪造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必须使用国家认可的生产资料。茶叶、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生产过程禁止采用化学方法除草。植物生长调节剂禁止用于茶叶、蔬菜、瓜果催熟、着色、增加生物产量、膨大整形和储藏保鲜。畜禽、水产养殖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州、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黑名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第四条  严格落实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规模种植者,应规范填写《恩施州农产品种植基地质量安全生产记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应规范填写《养殖档案》。生产记录、档案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五条 严格落实农产品产地巡查制度。严格推行查制度、查记录、查台账、查用药(肥)、抽检样品“四查一检”工作法,规范填写《恩施州农产品产地巡查记录》,对巡查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督促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产地巡查应做到“常态化、全覆盖、无死角”,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六条 全面实行农产品产地证明制度。

(一)全面实行产地证明制度。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含家庭农场、城郊蔬菜种植户)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在进入加工流通环节前,由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或委托属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根据申报进行田间抽样农残快速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出具产地证明。支持有条件的生产主体建立健全自检体系,对自检合格的产品,自行出具随货同行产品合格证明。企业自行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应同时向属地农业部门报备,农业部门应严格监督检查其真实性、有效性。全州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固定摊位(点)、农产品超市一律实行产地证明准入管理(农民销售自种自养少量农产品的除外)。畜禽、水产产品比照实行产地证明制度。

(二)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州农业主管部门建立覆盖全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各县市相应建立本辖区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实现州与县市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重点家庭农场,应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二维码实现信息全程追溯。学校、机关食堂等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严格实行索证索票,并保留相关票证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规范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全程监管、属地主责、依法履职的原则,州农业主管部门以农产品生产主体台账为基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需要对县市农业主管部门的监测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复核。县市农业、食药监管部门应联合开展行动,对农产品产地、贮运、市场等各环节实行全覆盖监管。

(一)例行抽检。州农业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例行监测5次,其中蔬菜、水果、食用菌例行监测3次,茶叶例行监测2次。各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应每月进行一次例行抽检,每季度进行一次全覆盖例行监测。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进入市场流通的食用农产品,每周应进行一次质量安全抽样快检,每月快检数量应不少于50批次,并建立快检工作台账,实行痕迹化管理,对快检结果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依法依规处理。

(二)监督抽检。州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等重点食用农产品实行监督抽检,时间、次数和种类依据例行监测结果或生产季节确定;对全州城郊露地及设施蔬菜、高山蔬菜、休闲采摘设施瓜果蔬菜、药食两用农产品每年监督抽检不少于1次;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节庆期间,适时对本州所产蔬菜、瓜果进行监督抽检;年度内对国家认证的绿色、有机基地实行全覆盖监督抽检。

(三)风险抽检。根据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或根据我州蔬菜、瓜果生产销售情况,州、县市农业主管部门适时在生产基地和流通环节进行风险抽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马铃薯和粮食产品、畜禽、水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抽检。

(四)产地速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在产地巡查过程中,应同时进行田间抽样农残快速检测。对快速检测发现的问题产品,及时抽样送定量检测机构并跟踪调查。对疑似问题农产品,依法固定证据后报县市农业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处理;对巡查抽样时未达到用药安全间隔期且尚未采收出售的农产品,进行书面提醒通知,明确告知其采收安全间隔期和采收出售时进行农残检测证明等事项。

第八条  依法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一)规范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应在辖区内及时进行公布。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应按月发布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州农业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和监督抽检结果按程序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同时向各县市领导通报,可按季度或按年度向社会公开全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评价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销售。未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严禁编造、传播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严格依法监管农产品生产主体。州农业主管部门建立违法农产品生产主体负面清单,按年度进行公开,落实负面清单管理责任,强化整改监督。“三品一标”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上报相应认证机构依法撤销相关认证,其中,被撤销认证的绿色食品认证企业三年内、有机食品认证企业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证。州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抽检中被发现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产品农残超标等问题的,直接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进入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县市为单位建立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公开监督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机制。

(一)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各县市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抽样工作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工作条件,各县市公共检测中心要确保完成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加强和规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乡镇应建立标准化农残快速检测室,配备专业检验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主体台账、日常监管和检验检测“四本档案”,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过程完整、全程留痕。

(二)各县市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信息沟通、问题会商、协作共管等机制,强化农安、食安、公安“三安联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县市政府绩效考核范畴,对年度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